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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进出口货运代理的概念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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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进出口货运代理的概念


1、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商务部)对货运代理的定义


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事的业务: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2、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货运代理的定义


1996年10月颁布的《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又称为FIATA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中给货运代理人和货运代理服务做出了定义。


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


(04年推出)“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指的是所有和货物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和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和单证等服务。


3、货运代理的性质


货运代理人其本质就是“货运中间人”。可以扮演“代理”的角色,也可以扮演“当事人”角色。货运代理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服务行业。


进出口运输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海运提单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


海运单


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进出口


铁路运单


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进出口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空运单


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装船通知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提货单


进口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的提货凭证,用于办理进口报关、提货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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