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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品顺德进出口监管要点解析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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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品顺德进出口监管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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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危险品,很多人都会想到炸药、有毒气体、浓硫酸等可以带来严重人身伤害的产品,感觉避之犹恐不及。实际上,危险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广泛,比如过节燃放的烟花爆竹、打扫卫生常用的消毒剂、饭桌上的高度白酒、汽车里的安全气囊、减震器,以及疫情以来大量需要的免洗洗手液、消毒湿巾等,都属于危险品的范畴,其涉及的领域甚广。而由于危险品的“危险”特性,这些产品的进出口需要符合特定的海关监管要求以确保安全,这既涉及到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规,更与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本文将重点对危险品进出口的海关监管及常见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一、 什么是危险品

 

危险品是一个通俗易懂的概念,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涵盖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范畴。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1]。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分类原则,危险货物可分为9大类,具体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具体而言,化学品可分为纯净物和混合物。对于纯净物可以直接依据其CAS编码看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名的条目,如果属于即可断定属于危险化学品;而对于混合物,判定相对复杂一些,首先需要看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第2828项的闪点要求,如果符合即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如果不符合闪点要求,则要根据其MSDS(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主要成分及其比例等,比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及环境危害三个角度来进行综合判定。具体如下图所示(鉴于篇幅所限,图示仅截取部分):

 

危险化学品的立法层级较高,且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首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判定方式相对清晰。但关于危险货物的专门立法基本上都是交通运输部从运输安全角度制定和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并且在这些规章中没有使用一个统一的“危险货物”概念,因此危险货物的判定需要在参考《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整体而言,危险化学品只适用于化学品,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其他物品。比如蓄电池、锂电池、火柴、活性炭、灭火器等都是危险货物,但不是化学品,因此无需考虑危险化学品的问题。而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许多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六溴联苯、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等。二者的关系如下:

 

二、危险品进出口的海关监管

 

对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进出口监管,海关的基本监管逻辑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向海关报检并依法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对于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需符合海关对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而海关对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主要是集中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上,对于进口的危险货物,主要是针对包装进行合规检查。为了逻辑更清晰,下面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海关监管分而述之,但需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实践中二者经常存在交集,因此如进出口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那么应综合考虑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避免遗漏。

 

(一)  危险化学品

 

法检商品+质量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即所有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环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商品检验。又根据2020年底发布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公告”)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内相关技术规范、输入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等,除此之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进口监管——“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由口岸海关实施包装检验,目的地海关实施内容物检验。且依照129公告的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查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且依照129公告的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3]);(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从海关监管角度而言,在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等进行复核,并对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进行检查,看是否满足相关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都属于危险货物,因此进出口时应同时符合海关对于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

 

(二)  危险货物

 

进口监管

 

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上通常都有UN标记,是联合国对新设计制造的包装容器规定的8个主标记之一的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符号。一般由一长串字符表示,具体如下图所示:

 

在对危险货物实施进口监管的实务中,海关通常会根据报关资料中显示的货物的UN编号[5]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查看货物的危险类别/项别,主/次要危险性,包装等级,包装规格等要求。之后,会现场核对危险类别或项别、主次要危险性;核对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等信息;检查包装使用状况等。

 

出口监管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这两种鉴定分别对应《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也就是俗称的“危包证”。通俗来讲,假如“危险货物”是“老虎”,“危险货物包装”就是“关老虎的笼子”,“性能检验”就是通过试验检验“笼子”结不结实、牢不牢固,能关什么样的“老虎”以及能否关得住“老虎”,在包装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而“使用鉴定”就是检验企业选择的“笼子”是否适合这种“老虎”,装“老虎”的方法对不对,能不能确保长途运输安全等,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除此之外,出口危险货物,对其包装也有严格的要求,每一个包装容器必须带有持久、易辨认以及与包装规格相比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包装容器的标记表示容器类型,也表明该容器符合相关性能试验的规定,可以为容器用户、运输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协助,方便其进行相关作业与监管。

 

三、危险品进出口常见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及危险货物的出口是海关监管的重点。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由于不了解海关对这些特殊货物的监管要求或忘记货物的双重属性,缺少了相关手续而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案例1:危险化学品进口未报检

 

2019年10月,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行申报进口一批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货值共计272832美元,折合人民币1870372.49元。经取样送检,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需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海关申报,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最终,主管海关对上述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95389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6]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上述公司在进口过程中,未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的报检工作,违反了该规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最终主管海关根据该条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危险化学品出口未报检

 

2019年10月,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由货车承载出境。10月27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申报出口商品中的汽车漆、清漆、固化剂、稀释剂等4项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货值共计141227.62美元。最终,主管海关依据相关法规对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9932元。

 

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海关统一接受报关报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在本案中,出口报关单有4项货物涉及危险化学品,但应报检未报检,最终主管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其科处了罚款。这里需提示广大企业注意的是,商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很多是以货值为基础进行设置,因此可能面临较高数额的罚款,需要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案例3:出口危险货物未申报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某知名化工公司在申报出口3批“水乳状涂料”,共计25个20英尺集装箱、重357吨、数量24892桶,金额995879.4美元。经口岸现场查验确认这3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经调查,该公司承认了出境货物属危险货物,且未办理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事实。最终,主管海关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化工公司科处罚款6万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上述化工公司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因此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7]对其处以了罚款。

 

除上直接的行政处罚不利后果之外,需提示广大企业注意的是,近年来海关对于企业信用的管理日趋严格,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对于高级认证企业,1年内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将失去高级认证的资质。对于一般认证企业,1年内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将失去一般认证资质。由于商检类法规多以货值为基础确定行政处罚金额,如前述案例中所示,处罚金额很容易超过5万元,从而导致认证企业直接降级为一般信用企业。而一旦处罚金额超过100万元,企业甚至可能直接被降级为失信企业,并会因此受到来自29个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届时不但进出口业务难以为继,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如果是上市企业,因行政处罚导致的负面连锁反应恐怕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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