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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实质上是一种审核确认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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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实质上是一种审核确认

 

 一、新政策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减免税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施行以来已过去11载,其在保证海关对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与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次修改明确了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实质上是一种审核确认,并不具有审批性质。与此同时,还优化了相关业务流程和手续,如取消了减免税备案环节、税款担保申请只需向海关提出一次、在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处置减免税货物等,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条件,也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精神。

 

除此之外,该《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修订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减免税申请人的如实申报义务,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对减免税申请人实施信用管理,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衔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罚则,即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在过去,如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上述情形,海关通常会考虑根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处以货物价值5%至30%的罚款,处罚偏重,新法的修改调整了相应罚则,更加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及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其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海关行政许可管理需要。本次的修订是在吸纳2019年《行政许可法》修订内容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实现关检业务领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融合,解决现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无法完全覆盖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实践的问题。

 

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平等性,增加非歧视原则;明确了申请人对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主动声明义务,加强对当事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提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

 

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对海关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规定了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增加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公示、标准化评价及档案全流程可追溯等内容;将高效便民作为基本原则,允许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推动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明确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检行政许可制度整合——因原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不涉及货物实际进出境,故而将原规定中“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修改为“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明确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的有关情形;增加对产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规定;增加对“隐瞒虚报”和“欺骗贿赂”的处理规定;丰富及强化涉及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的条款。

 

3. 物流企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在跨年之际发布了《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该公告作为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涉及水运、航运以及公路物流运输的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单项标准,同时上述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物流行业认证标准的出台,使得海关现有的1+N(“1”代表通用标准,即每类企业都必须达到的标准;“N”代表不同类型企业的认证标准)的认证标准,由之前的1+5(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扩展到了现在的1+8。

 

物流企业作为进出口企业跨境贸易的重要一环,行业的规范性及合规性操作也关系到每一个进出口企业的供应链及货物的安全。同时,随着疫情的影响,为了响应我国在疫情中对于物流行业特别是进出口冷链货物等的管理措施,以及顺应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本次物流企业认证标准中增加了关于物流运输检验检疫、公共卫生安全、冷藏冷冻设施和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相关企业除了遵守通用标准外,需要根据主要经营的运输业务类型(即水运、航运及公路运输)及不同级别的认证标准(一般认证标准和高级认证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管理。

 

物流企业《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适用主体——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运以及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同时,在1+5中的相关企业,如果也满足上述对于适用主体的描述,则在日常管理中除了要遵守1+5的标准外,也要同时按照运输企业相关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管理;

 

海关将开展重新认证——根据公告的有关要求,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需尽快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二、外汇局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近年来,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政策进行了改革和优化。其中主要包括: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改革外债登记管理政策、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等外汇便利化措施。2020年,为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外汇局在全国多地展开了业务试点。

 

此外,外汇局于2020年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正式取消了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的额度限制,同时扩大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规模和试点范围。

 

上述各项便利化措施优化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业务,有利于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外汇局于2020年11月印发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以下简称《2020年版指引》)。

 

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基础上,《2020年版指引》综合这几年来新出台的外汇法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以每项业务的周期为基础,《2020年版指引》在整体结构上进行了调整;

 

根据对现行新法规政策的总结和梳理,《2020年版指引》对操作指引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为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2020年版指引》对操作流程进行了更新和规范。

 

同时,《2020年版指引》还对各项业务的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整合,精简了文字性内容,使指引更具有可读性与操作性。

 

《2020年版指引》的发布,有利于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外汇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

 

进出口商请注意!海关专项行动,严查、严打进出口侵权!

 

《西班牙华仁中文网》

3月2日,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日前已启动“龙腾行动202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锁定侵权新手法、新渠道,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

 

专项行动期间,海关在货运渠道持续加强对输往北美、欧洲、南美、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侵权货物的监管。在寄递渠道加强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监控输往北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药品、香烟、手表、服装、鞋帽、箱包、玩具、消费电子产品、个人护理用品等高风险侵权商品。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行动期间,海关将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全链条保护。各地海关加强合作,探索联合培训、联合研判、联合执法等创新工作模式,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海关还将督促企业规范收寄验视,从揽收环节防范侵权情况的发生。

 

此外,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权利人维权联盟等组织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

 

统计显示,今年前两个月海关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6280批次,同比增长2.37倍。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862件,同比增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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