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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复合食品的进出口条件和管制要求!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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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复合食品的进出口条件和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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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又修订复合食品的
进出口条件和管制要求啦!
在2022年6月7日,欧盟第L154号官方公报发布 (EU) 2022/887号法规,修订法规(EU) 2019/625、(EU)2019/2122及(EU)2021/630中涉及到复合食品进出口条件和管制要求的部分规定,该法规自2022年6月27日起生效。
什么是复合食品?
复合食品是指既含有植物源性成分又含有加工的动物源性成分的食品。
欧盟法规(EU) 2019/625(关于复合食品的条款自2021年4月21日起生效)抛弃了以往根据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成分含量比重分类管理复合食品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以复合食品中所含的动物源性成分危害动物健康、公共健康的风险以及复合食品运输、储存温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将复合食品分为“含肉类的货架稳定食品”“不含肉类的货架稳定食品”和“非货架稳定食品”等3大类。
怎么判断是否为复合食品呢?
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动物源性成分是否经过加工处理,如含肉馅的包子;
二是食品中植物源性成分的作用,是否改变产品的主要特性。
如果仅为给动物源性成分增加某种特色,处于从属地位,则产品属于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如熟制的牛排添加香草或其他调味的植物源性成分。
欧盟本次对复合食品进出口条件和管制要求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区别,我来给你对比一下
对(EU)2019/625《关于某些供人类消费的动物和货物进入欧盟的要求》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含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归为不含肉(明胶、胶原蛋白、高精炼动物成分除外)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对其监管要求为:
(1)复合食品中加工过的动物源性成分,应来自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批准的第三国(地区);
(2)复合食品中加工过的动物源性成分,应是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批准的第三国(地区)获得欧盟注册的企业中生产加工;
(3)提交进出口商自我声明作为检疫相关文件;
(4)提交声明,证明产品中使用的乳制品或鸡蛋已经过风险缓释处理。
修订后:
(1)考虑到初乳产品的动物健康风险及缺乏有效的缓解措施,含有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产品中的初乳产品应来自获准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地区),其进出口时需随附官方证书,而非随附进出口商自我声明。
(2)输欧明胶、胶原蛋白和高度精炼产品,包括将其作为复合食品成分时,无需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但上述产品的输出国(地区)需列入获准输欧的第三国(地区)名单。
(3)若货架稳定期复合产品含有的动物源产品仅为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调味料或维生素D3,则上述动物源性成分的输出国(地区)无需列入获准输欧的第三国(地区)名单,也无需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
对(EU)2021/630和(EU) 2019/2122的修订内容:
依据对法规 (EU) 2019/625的修订内容:
(1)调整(EU)2021/630和(EU)2019/2122可豁免边境查验的产品范围。
(2)明确含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需接受边境管制要求。
(3)明确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调味料或维生素D3为动物源性成分的货架稳定期复合食品,免于边境管制要求。
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吗?
海关提醒:欧盟复合食品新法规,对含有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明确应来自获准向欧盟出口初乳产品的国家及获准欧盟注册的企业,并实施官方证书要求。
复合食品分类
现随附证书要求
原随附证书要求
常温保存的含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
提交官方证书
进出口商自我声明
准备向欧盟出口的含初乳产品复合食品的我国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审核检查乳制品、鸡蛋和蜂蜜的供应商是否获得欧盟注册,如否则应按要求更换供应商。
审核检查供应商资格的方法,一是直接向供应商问询其是否具有欧盟注册资格,二是也可以参考以下网站数据库进行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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